要求
(1)學歷要求:(a)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a)]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或(b)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b)]/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
(2)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b)]或以上的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3)須通過能力傾向筆試;以及
(4)英文打字測試及格,即每分鐘達30個字或以上。
[註:(i)上文第(1)項所述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ii)申請人如能操普通話,將獲優先考慮。(iii)申請人如持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將獲優先考慮。(iv)申請人在本職位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5年10月22日),必須已取得所需的學歷資格。(v)只有初步入選的申請人才會獲邀接受電腦打字測試。打字測試及格者將獲邀參加面試。]
(a)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b)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成績。
(c)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
(d)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英文打字測試,會被安排於英文打字測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