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具有最少十二年全職工作經驗,其中八年在政府部門擔任執法工作;(b)符合中文及英語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c)具有良好的普通話口語能力更佳;以及(d)具有運用電腦工作的知識和經驗。
(a)申請人須隨申請表格夾附詳列相關工作經驗的履歷。(b)持有本港以外院校頒授的學術/專業資格者,須夾附全部修業成績表和證書的副本。(c) 獲錄用者或須在正常辦公時間或以外的時間,包括平日(星期一至五),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工作;工作時間及每節工作時數須按運作需要而定。不設在任何特定期間最低工作時數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