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考獲第3等級或以上成績[參閱註],或具備同等成績;
(c)於取得學位後,具備最少六年行政工作經驗,當中包括四年項目管理之工作經驗;
(d)中、英文口語流利及書寫能力良好;
(e)良好的組織、溝通及人際關係技巧;
(f)熟悉電腦軟件操作,並具備良好電腦知識,包括中英文文書處理;
(g)能在緊迫的時限內及壓力下完成工作;
(h)曾於政府或教育機構工作,熟悉政府會計程序、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以及檔案系統者優先;以及
(i)申請人需接受面試及筆試。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