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1)及註(2)];或
(ii)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高級程度科目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級/C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2)];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註(3)]。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