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成績達第3級或以上,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具同等學歷;或
(2)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及格,以及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成績達第3等級(2007年之前“C級”)或以上,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之前“課程乙”),或具同等學歷;及
(3)能操粵語和英語,諳其他語言或方言更佳。
註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2: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