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註),包括中國語文科或英國語文科其中一科,或具同等學歷;或
(2)香港中學會考五科成績達第2等級(2007年之前“E級”)或以上,包括中國語文科或英國語文科(2007年之前“課程乙”)其中一科,或具同等學歷;及
(3)能操粵語和英語,諳其他語言或方言更佳。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