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持有本港頒授的言語及聽覺科學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c)在取得上述學位資格後,具備不少於四年有關工作經驗[註(1)];
(d)操流利粵語及英語;以及
(e)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註(2)至(4)]。
(1)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位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2)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4)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