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持有本港大學所頒授的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註1〕;以及
(b)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註2〕;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廣東話及英語〔註3至5〕。
(1)現正修讀最後一年碩士學位課程的應屆畢業生也可申請,他們須在申請表格內註明於畢業試後可獲取的資格。申請人如獲取錄,必須在本學年(即2015/16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2)在綜合招聘考試中,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
(3)在綜合招聘考試中,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4)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5)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6)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