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1)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附註(c)];
(2)持有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3)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份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a)至(c)];及
(4)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三年有關的工作經驗。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申請人如持有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請隨申請書夾附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授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為了方便進行學歷評審的工作,申請人在取得上述的學歷前,如已獲取其他學歷,亦應盡可能提供上述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2016年3月4日或之前把證明文件的副本,親身或以郵遞方式送達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6樓1636室教育局聘用及人事組,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請勿附上任何文憑或證書的正本。如申請人未能於2016年3月4日或之前提供所需的証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毋須在遞交申請書時附上證明文件副本。
(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c)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有關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d)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