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請參閱註(i)];以及
(b)(i)持有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所頒發的社會工作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註(i)];或
(ii)持有香港社會工作訓練學院校務委員會頒發的社會工作證書;或
(iii)持有由一所註冊專上學院於註冊日期後發出的社會工作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請參閱註(i)];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請參閱註(ii)];並且能操流利粵語。
(i)現正修讀最後一年課程以獲取上述入職條件(b)項學歷的應屆畢業生也可申請,他們須在申請表格內註明於畢業試後可獲取的資格。申請人如獲取錄,必須在2011/12學年取得所需學歷資格,及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並能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才獲聘任。
(i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以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ii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