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的英國語文、英國語文教育或有關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中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i)];
(c)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不少於6年的學前或小學的英國語文教學、課程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學校改善及/或有關英國語文教學校本支援經驗[參閱註(iv)];以及
(d)申請人如持有教育或幼兒教育學士以上學位、熟識本地教育課程及系統、具備課程與資源發展、英國語文教學支援、及/或與英國語文教育有關的研究與發展項目等相關經驗者將獲優先考慮。
(i)課程主任(英國語文教育)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2日。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i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vi)申請人須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對工作有熱誠,並須品格良好,願意為教育界服務,作出承擔,以及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