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書(第一部)〔註(i)〕,或具備同等資格;
(b)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書〔註(i)〕;
(c)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ii)〕,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
(d)能操流利粵語。
(i)預計可在截止申請日期(即2016年8月11日)或之前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明書(第I部)及有效執業證明書的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符合所有入職條件才會獲考慮聘任。
(ii)政府在聘任人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