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能操流利英語和粵語;
(d)通曉以下最少一種香港常用的南亞/東南亞語言(例如印地語、尼泊爾語、烏爾都語或泰語)(能書寫相關語文會獲優先考慮);
(e)具良好的人際技巧和溝通技巧;以及
(f)熟悉電腦應用,例如英文和少數族裔語文文書處理、試算表和簡報程式。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