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生物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i)及(iv)];
(c)在取得上述(a)的學歷後,具有不少於10年的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經驗[參閱註(v)];
(d)對科學教育、生物教育,以及本地教育制度有豐富知識;
(e)對科學教育及生物教育的最新本地及國際發展具備深厚理解;以及
(f)良好的領導能力及人際技巧。
(i)高級課程主任(科學)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至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iv)未有取得列於入職條件第(b)項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於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6年10月28日)已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於2016年10月8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成績,方會獲考慮受聘。
(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v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vii)申請人須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對工作有熱誠,並須品格良好,願意為教育界服務,作出承擔,以及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