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本港的資訊科技學位,或同等學歷[註2];以及
(B) 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3];以及
(C) 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註4及5]。
(備註:申請人將須要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註7至9]。)
(1) 有關月薪、起薪點和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等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2) 現正修讀上文入職條件(A)項所述課程,並將於2016/17學年取得所需學歷者,亦可申請。如獲取錄,申請人須在2016/17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後,方獲聘用。
(3) 考生在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
(4) (i) 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iii)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即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4日)仍然有效。
(5) 現時並沒有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已參加於2016年10月8日在香港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人士,也可提交申請。然而,其申請只會在他們於上述考試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後方獲處理。申請人請參照申請手續的規定提交綜合招聘考試成績的證明文件。
(6) 申請表格[G.F.340(Rev.3/2013)]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或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7)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8) 申請人將須要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筆試,並須在有關筆試取得及格成績方獲考慮安排參加遴選面試。獲邀參加筆試的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6至10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如遇到申請眾多等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如申請人不獲邀參加筆試和/或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申請人即使獲邀參加筆試和/或面試,也不表示申請人的學歷已符合所申請職位的入職條件。
(9) 申請人須注意,有關的筆試和遴選面試只在香港進行。
(10) 如申請人希望獲通知已收妥證明文件,請在郵寄證明文件時夾附一個已貼上郵票及填妥地址的回郵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