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人文學、社會科學或科學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ii)];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iii)];
(d)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6年有關教學、教師培訓或直接支援學校促進中四至中六通識教育教與學的經驗。在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或科學教育學習領域的科目有課程發展及學與教/評估經驗者,會獲優先考慮;
(e)熟悉本地教育制度,以及近年本地和其他地區在課程改革方面的發展;
(f)具備良好的溝通及人際關係技巧;以及
(g)掌握良好的中英文書寫技巧,並操流利的英語和廣東話。
(i)課程主任[校本課程發展(中學)-通識教育]職位的申請期為2017年1月6日(星期五)至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相關學科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科、中國語言文學科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普通教育文憑高級程度考試(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英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二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制度(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課程主任職位的英語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i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累積工作經驗的相關性及性質。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並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教育局所有課程主任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