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2)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參閱註(1)];及
(3)具備良好中、英文會話及書寫能力。
(1)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成績。
(2)獲聘者會被安排於民政事務總署指定的任何辦事處工作;
(3)獲聘者或需於戶外及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工作,包括在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