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輔助醫療業條例》的規定,在香港按註冊名冊第I部分註冊成為職業治療師;
(b)持有由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
(c)在取得資歷後,至少有三年相關工作經驗;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請參閱註(i)];以及
(e)能操流利粵語。
(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i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