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明書(第I部)〔註(ii)〕,或具備同等資格;
(b)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註(ii)〕;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iii)〕,或具備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
(i)申請人如獲取錄,將按起薪點受聘。
(ii)預計可在截止申請日期(即2017年6月29日)或之前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明書(第I部)及有效執業證明書的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符合所有入職條件才會獲考慮聘任。
(ii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i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