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頒授主修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
(a)(ii)持有上文第(a)(i)項所述以外的其他學位(主修相關學科),以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兩張試卷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a)至(c)]
(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GCEALevel)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c)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d)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e)不論以任何方法遞交申請,
(e)(i)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清楚註明所應徵的科目,以及修讀學位課程及/或師資培訓課程時主修及副修的科目。申請人如欲申請多個科目,須就每個科目提交一份申請書、一份補充資料表格及各項所需證明文件副本。
(e)(ii)申請人如持有由香港以外學術機構所頒授的學歷,須提供有關學術機構所簽發的文憑/證書、成績單及列明有關課程的授課形式(例如全日制/兼讀制、在當地院校上課/遙距授課等)的證明文件副本。若申請人亦同時持有本地學歷,則亦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副本。申請人應提供所有可支持其申請的相關文件,以利評審該等學歷。持有本地學歷的申請人,須夾附列明其修讀學位課程及/或師資培訓課程時主修及副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
(f)申請人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