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主修英文優先),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參閱註],或具備同等成績;
(d)於取得學位後,具備最少5年於本地公營學校教授英文科目的教學經驗;
(e)具備主修英文的學位及師資培訓,在小學教授英文科目經驗或具備教育機構的行政及/或審批申請工作經驗者優先;以及
(f)申請人須接受面試及筆試。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