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或以上,或具同等成績;
(d)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至少10年的教育行政經驗;
(e)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
(f)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和對工作有熱誠;
(g)須品格良好;以及
(h)具備幼兒教育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作經驗者優先。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