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以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b)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20年的教學或與教育相關的經驗,例如學校支援服務、視學及課程發展,當中不少於5年須擔任管理職位[參閱註(iii)];
(c)良好的中文及英文語文能力;
(d)良好的組織力、溝通能力及人際技巧;以及
(e)對本港教育制度的最新發展,特別是有關最近在課程發展及教育改革上的範疇有認知。
[備註:此職位男女均可申請。]
(i)總項目經理(策略規劃和學校推行)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7年7月21日(星期五)至2017年8月4日(星期五)。
(ii)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