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與數學或數學教育有關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i)];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i)];
(c)在取得上述(a)的學歷後,具有不少於6年的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經驗[參閱註(iv)];以及
(d)良好的領導能力及人際技巧。
(i)課程主任(數學教育)職位的申請日期為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至2017年8月11日(星期五)。
(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i)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i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在小學/中學數學教育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的性質及工作年數,包括教學、課程發展、發展學與教資源或評估等。
(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vi)申請人須處事盡責、積極主動及對工作有熱誠,並須品格良好,願意為教育界服務,作出承擔,以及能以中英文與人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