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有關歷史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iii)];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iv)];
(d)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有不少於6年在中學教學和參與課程發展的經驗[見註(v)];
(e)熟悉本地教育制度和課程改革情況;以及
(f)申請人或須於遴選面試當天參加筆試。
(i)課程主任[校本課程發展(中學)-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歷史]職位的申請期為2017年7月28日(星期五)至2017年8月11日(星期五)。
(ii)為廣周知,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屬資歷架構第5級別。雖然資歷架構第5級別亦涵蓋其他資歷,但就是次招聘而言,只會接納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資歷。有關資歷架構詳情,可瀏覽屬資歷架構網站(www.hkqf.gov.hk)或致電37933955查詢。
(ii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v)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v)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
(vi)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教育局課程主任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