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1)持有本港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2)具備特殊教育訓練,或教育聽障學童的訓練,或言語溝通的訓練,或相關訓練;
(3)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同等學歷;
(4)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參閱下註(a)-(d)];以及
(5)在取得學士學位後具備四年有關的工作經驗,包括教育及/或支援有言語障礙學童,或聽障學童,或有其他特殊教育需要學童的經驗,及/或特殊學校教學經驗,或相關經驗。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
(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c)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2年6月16日)仍然有效。
(d)申請人如未取得上述入職條列明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在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2012年6月29日)已符合其他入職條件,亦可提出申請。不過,有關申請人須已報名參加在2012年6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並於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成績,才會獲考慮聘用。
(e)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繼續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然而,該測試的成績並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獲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