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完成中五學業,或具備同等學歷;
(b)中英文良好,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優先;
(c)熟悉中英文輸入法及一般電腦操作者優先,包括文字處理、試算表及簡報軟件;以及
(d)申請人或需要參加文字處理/打字測試[見註2]。
1.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之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2.中文文字處理速度須達每分鐘20字及英文文字處理速度須達每分鐘3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