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i)持有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測量(工料)學或建築學證書,或同等學歷;或(ii)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考獲C級或以上成績,及另外4科(包括物理)考獲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持有同等學歷(註: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持有同等學歷。[請參閱註(A)及(B)]
(A)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B)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會被安排參加基本法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C)受聘人或會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