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a)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合格,以及香港中學會考另外3科取得第3等級/C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1];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考獲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學歷[見註2];並能操流利廣東話和英語。
(1)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3)具備電腦科技知識者,會獲優先考慮。(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