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明書(第I部)〔註(1)〕,或具備同等資格;
(b)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註(1)〕;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註(2)〕,或同等學歷,並能操流利粵語。
註1:預計可在截止申請日期(即2012年7月16日)或之前持有香港護士管理局頒發的註冊證明書(第I部)及有效執業證明書的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符合所有入職條件才會獲考慮聘任。
註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註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