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並於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3年從事物業轉易及土地行政相關法律事宜的專業經驗;
(b)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及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3];
(c)具有良好的中、英文會話及書寫能力;
(d)懂得基本的資訊科技知識;
(e)具備教育相關知識者優先;以及
(f)申請人或須參加筆試。
(1)取得律師資格,但不足3年專業經驗的申請人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月薪將會根據相關入職薪點有所調整;
(2)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上詳列其工作經驗,並夾附一份詳盡的履歷,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i)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ii)法律學士、法學專業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iii)取得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iv)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説明;
(3)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