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主修中文的學士學位或主修中文的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在取得學位後,具有不少於6年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的經驗,當中包括不少於4年的中學教學及/或課程發展經驗。如具備至少4年負責相關督導工作的經驗者優先;以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或具備同等成績。
[備註:如擁有:(a)良好的溝通及人際關係技巧;及(b)良好的電腦應用知識及/或擁有以多媒體協助開發中、小學教學資源的經驗者優先。]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