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或
(i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香港執照;或
(ii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或以上(甲板高級船員)(內河航行)合格證書,並在取得資格後累積四年相關工作經驗;[請參閱註(3)]
(b)能操流利粵語,中文讀寫能力俱佳;以及
(c)能操流利英語,英文讀寫能力俱佳。
(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相關遠洋航行工作經驗或同等工作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以及
(3)經驗年數現時未符上文入職條件(a)(iii)項的規定,但現正致力累積所需經驗年數的人士也可申請;申請人如獲錄用,必須於獲聘時在經驗年數方面符合要求才獲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