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i)持有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建築學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另外4科(包括物理或組合科學(生物、物理)或組合科學(化學、物理)或綜合科學或資訊及通訊科技)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設計與應用科技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者會獲優先考慮);或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考獲C級或以上成績,以及另外4科(包括物理或電腦與資訊科技)考獲第2等級/E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設計與科技科考獲E級或以上成績者會獲優先考慮);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A)至(D)]
(A)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B)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C)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D)申請人須在本職位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上述的所有入職條件。
(E)受聘人或會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