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訂明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訂明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具備四年專業經驗;
(b)非常熟識《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具備處理大廈管理個案的經驗;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及
(d)申請者如已屬認可調解員,或具備調解/另類排解程序的經驗或專業資格,將獲優先考慮。
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