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達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言水平,能操流利粵語和簡單英語;
(b)實際指導才能,並懂得示範行動工具和器材(包括影音輔助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c)使用電訊設備的一般知識;
(d)使用資訊科技和電腦網絡應用程式的一般知識及經驗;以及
(e)最少兩年督導初級人員、青少年服務或在民防/緊急救援機構工作的經驗。
(1)初步入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參加體能及職能測試、工作相關表現測試及面試。投考人需通過每項的考試後,方可進入隨後的遴選程序。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只會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