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的言語及聽覺科學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在取得學位資格後,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教育/語言學/言語及聽覺科學的證書或以上資歷,或具備同等學歷者優先;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
(d)在取得上述學位資格後,具備4年或以上有關的工作經驗,當中包括不少於2年校本工作經驗[註2]。
1.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申請人須闡述於取得上述學位資格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