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 具備良好的英文寫作及說話能力,並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 具備良好的中文寫作能力及廣東話說話能力,並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d) 具備合共最少七年(i)為香港法院内進行的英文或中文法院程序提供逐字謄寫記錄和/或(ii)根據相關錄音謄寫香港法院内進行的英文及中文法院程序的工作經驗;以及
(e) 具備良好的電腦操作及MicrosoftWord和MicrosoftExcel等資訊科技軟件運用的知識。
(註: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一般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至六星期內接到通知(以郵寄或電郵方式)。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可能需時稍長。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遴選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