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i)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的管樂樂器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
(ii)持有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管樂樂器為主修科,或具同等學歷;
(b)在取得上述學歷後,具不少於6年於認可機構或團體全職從事有關管樂樂器的教學/表演工作經驗;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i)]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d)能操流利粵語;以及
(e)具指揮樂團的經驗。
(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ii)申請人須於申請表上清楚填寫其全部就業情況、學歷詳情(包括獲頒發相關音樂文憑/文憑的主修樂器),以及中英文語文能力程度。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或所填寫的資料未能清楚顯示申請人符合上述入職條件,其申請書將不獲考慮。
(iii)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資歷將不獲考慮。
(i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成績會佔應徵者整體表現評分的一個適當比重。
(v)此職位無論男女均可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