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完成中五學業,或具備同等學歷;
(b)中英文良好,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者優先;
(c)熟悉中英文輸入法及一般電腦操作者優先,例如文字處理、試算表及簡報軟件;以及
(d)申請人或需參加文字處理/打字測試[見註(2)]。
(1)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之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2)中文文字處理速度須達每分鐘20字及英文文字處理速度須達每分鐘3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