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本港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參閱註(2)至(4)][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5點(月薪33,400元)][參閱註(5)]﹔或(ii)持本港大學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的高級文憑,或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副學士學位,或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所頒發的文憑,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前之"課程乙")成績達第二等級(即2007年前之"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4點(月薪32,420元)]﹔或(i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及格,及香港中學會考另有三科達C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及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2007年前之"課程乙")成績達第二等級(即2007年前"E級")或以上,或同等學歷[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3點(月薪31,450元)];(b)能操流利粵語﹔(c)須符合下列體格標準︰男性-身高至少163厘米,體重至少50公斤﹔女性-身高至少152厘米,體重至少42公斤,並須通過體能測驗﹔(d)戴眼鏡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在不配戴矯視工具下,通過視力測驗﹔以及(e)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在香港至少居住滿七年。
(1)自2010年1月1日起新聘的督察人員,可透過督察第三級標準專業考試取得合格及晉升為高級督察,便能支取55,305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8點)至64,150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2點)的薪金。(2)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3)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4)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督察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a)(i)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申請職位當天仍然有效。(5)持有學位的申請人如在獲發聘書時持有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所需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便符合資格獲取學位持有人的起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