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參閱註(i)];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敎授英語作為外語或第二語言的碩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c)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考獲第C级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ii)];
(d)在取得上述(a)的學歷後,具備最少6年小學英文科教學經驗[參閱註(iii)],包括最少3年在香港小學發展和實踐識字計劃[參閱註(iii)]及包括最少3年在本地學校設計和舉辦敎師專業發展活動予本地的英文科教師及外藉英語教師的經驗[參閱註(iii)];
(e)具備計劃評估的經驗及領導課程發展計劃經驗者優先[參閱註(iii)];
(f)具備良好英語會話及書寫能力;
(g)能夠在壓力下工作;
(h)具備良好運用科技支援語文教學的知識;
(i)具備良好諮詢技巧;以及
(j)具備良好人際交往和組識能力。
(i)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有關科目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亦須一併在申請表上列明。
(ii)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3級成績。
(iii)申請人須述明於取得有關學歷後所具備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