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持有:(i)駕駛輕型貨車(代號2)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達六年;(ii)駕駛電單車(代號3)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iii)駕駛公共小巴(代號5)及中型貨車(代號18)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註(4)〉;以及
(d)在過去兩年內並無《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訂明的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以及在過去五年內並無該條例第36、36A、37、39、39A、39B、39C、39J、39K、39L、39O(1)和39S條訂明的各項危險駕駛罪行和酒後或藥後駕駛相關罪行的定罪記錄。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就入職條件(c)項而言,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A部專業資格部分)說明其持有的駕駛執照所示的所有車輛類別代號。
(5)申請人在受聘前須接受駕駛技能評估,只有在駕駛技能評估及格的申請人,才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並獲考慮聘用。
(6)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遴選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參加基本法測試。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