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本港所頒授的心理學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b)持有本港專上教育機構所頒授的教育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c)持有本港所頒授的教育心理學(專業訓練)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
(e)在取得上述(c)的資格後,具備不少於10年於教育機構擔任教育心理學家的工作經驗,當中需具備於專責支援有自閉症學生機構的教育心理學家工作經驗。
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