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香港的大學學位,所修學科包括會計,或同等學歷;或(ii)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的註冊學生,或具同等資格;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並取得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及格成績;及(c)能說流利的粵語和英語。
(1):具備上述入職條件(a)(i)項學歷的人士,應在申請表詳細列明主修科目及選修的會計科目。(2) :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1年12月16日)仍然有效。(3):未有取得列於(b)項的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及已應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在香港以外七個城市所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之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上述綜合招聘考試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方會獲考慮受聘。(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