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a)持有香港海事處簽發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商船船長)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b)具備一年擔任遠洋船大副或更高職位的經驗;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請參閱註(2)至(4)]
(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有關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
(2)未有取得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格成績或同等學歷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惟須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或二零一三年二月舉行的政府中文科考試取得及格成績,方可獲考慮錄用;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經驗年數及語文能力現時未符上文入職條件(b)及(c)項的規定,但現正致力累積所需經驗年數及達至所需語文能力水平的人士也可申請;申請人如獲錄用,必須於獲聘時在經驗年數及語文能力方面均符合要求才獲聘任;以及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