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 (i)(1)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有五科包括數學科及一科理科成績達第3級(註1)(或同等程度)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或
(2)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有兩科高級程度科目成績達E級或以上,以及香港中學會考有另外三科成績達第3級(註2)/C級或以上,其中包括數學科及一科理科,或具同等學歷(入職薪金:每月港幣26,075元);或
(ii) (1)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數學科及一科理科成績達第3級或以上,另有三科成績達第2級(註1)(或同等程度)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或
(2) 在香港中學會考數學科及一科理科成績達C級或以上,另有三科成績達第2級(註2)/E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入職薪金:每月港幣23,535元);
(b) 如上述(a)(i)或(a)(ii)項並不包括英國語文科,則申請人須符合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級(註2)或以上的語文能力要求;
(c) 能以粵語及英語有效溝通;
(d) 通過視力評估;
(e) 通過空勤主任能力傾向測試;
(f) 通過空勤主任體格檢驗;
(g) 通過體能測試;及
(h) 通過游泳測試,包括水上拯救能力的評估。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