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有香港的大學所頒發學位,或具同等學歷;並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參閱註(2)至(4)][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5點(月薪35,335元)][參閱註(5)];
(ii)持有香港的大學所頒發學位,或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副學士學位,或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的高級文憑,或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所頒發的文憑,或同等學歷,並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二等級[參閱註(6)]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4點(月薪34,300元);或
(iii)持任何五個香港中學文憑科目成績[包括﹕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應用學習科目「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兩科合格(高級程度)及香港中學會考其他三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並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二等級[參閱註(6)]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入職薪點: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3點(月薪33,275元)];
(b)能閱讀及書寫中文及操流利粵語;
(c)能通過所有遴選要求[參閱註(7)]包括體能測試;
(d)(i)精通一或多種木管,銅管或敲擊樂器,持有獲認可的專業文憑,或具同等學歷,並持有由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所頒發的第八級或以上的樂理證書;或
(ii)精通一或多種木管,銅管或敲擊樂器,並持有由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所頒發的第八級或以上證書,或具同等學歷,並持有主修音樂的學位或持有獲認可的樂理專業文憑,或具同等學歷;
(e)精通指揮交響管樂隊;
(f)精通為交響管樂隊編曲;以及
(g)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在香港至少居住滿七年。
註(1)自2010年1月1日起新聘的督察,可透過督察第三級標準專業考試取得合格及晉升為高級督察,便能支取58,215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38點)至67,525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2點)的薪金。
註(2)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仍分「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註(3)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註(4)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督察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a)(i)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申請職位當天仍然有效。
註(5)持有學位的申請人如在獲發聘書時持有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所需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便符合資格獲取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5點的起薪點。
註(6)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註(7)遴選要求包括督察的體格要求並須進行試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