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
(a)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持有金融、會計、管理、經濟、法律或金融相關範疇內其他有關學科的學位更佳[見註(1)及(2)];
(b) 在取得有關學位後,具備最少七年在風險投資(「風投」)、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投資銀行業務、企業融資、併購或法律事務的相關全職工作經驗,其中五年須擔任督導職位;在為投資於正值發展初期至成長期的創科初創企業的投資項目作結構性安排和進行監察方面,如申請人具備豐富工作經驗,可獲優先考慮;[見註(2)];
(c) 對與投資相關的法律文件、本港財務規例和本地/廣大亞洲風投市場有透徹了解及實際知識;
(d) 具備良好中英文口語及書寫能力;
(e) 具備良好的分析、協商及演說技巧;以及
(f) 具備良好職業操守,致力追求卓越,主動自發,能以積極的態度獨立工作及與不同內部或外部人員共事。
(1)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清楚註明所修讀學位課程的主修和副修科目。申請人如有其他學歷(例如金融相關範疇內有關科目的更高學歷),須一併在申請表格上列明,並提供學歷資格證明書副本。
(2)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上述明於取得有關學位後所具備的每項相關全職工作經驗、性質及時間。申請人須提交履歷表,列明現時及過去的受僱情況、職位、工作及職責,亦須提供現時及過去受僱記錄的證明文件副本。
申請人如在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未能完全符合入職條件任何一項,其申請將不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