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電機或電子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2)申請人所有學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截止申請日期後所獲得的學歷將不獲考慮。
備註: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